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冊商標行為包括哪些
(1)未經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未經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3)未經注冊人的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未經注冊人的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這幾種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表現形式。其中,第一種行為被規定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可視為“相同侵權”,后三種行為被稱為“仿冒他人注冊商標”,可視為“等同侵權”。
對于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商標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所以,經過注冊人許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但是,對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行為,以及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商標權人本身就無權實施,更無權許可,如果商標權人擅自“許可”,被許可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我們認為,商標侵權必然是侵犯商標權人的權利,如果商標權人進行了“許可”,表明商標權人放棄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當然,國家主管機關有權依法追究商標注冊人擅自改變商標的圖形、文字或者其組合以及擴大使用范圍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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