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資不抵債怎么辦?
01、什么是清算過程中的資不抵債?
資不抵債,是符合企業破產原因的通俗說法。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資不抵債”指的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社會組織的債務跟企業一樣,包括職工工資、稅款、應付款項等各種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四條還補充了幾種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是仍屬于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例如: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的;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的。
02、規范資不抵債清償順序的必要性
社會組織“資不抵債”時,容易造成債權人爭奪社會組織資產的不公平情形。比如,某社會組織名下資產現金50萬元,該社會組織對外有兩筆債務,其一是拖欠員工工資20萬元,其二是該社會組織曾向其實際控制人個人借款50萬元到期未還。如果實際控制人將該社會組織資產全部用于償還欠自己的50萬元借款,該社會組織將無力償還拖欠的員工工資。因此,為了保護弱勢、特殊類型的債權人利益,避免強勢債權人“合法地”侵害其他債權人的權益,有必要對社會組織“資不抵債”時的債務清償順序進行規范。
實際上,上述問題《企業破產法》中已經有可以借鑒的解決方案。如果上述問題發生在公司當中,公司員工可以立即申請公司破產清算,由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撤銷公司在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對實際控制人的個別清償行為,把50萬元拿回公司。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清償順序,職工工資的清償順序優先于屬于普通債權的借款,公司員工的權益將得到充分保障。所以當社會組織清算過程中出現資不抵債情況的時候,應當規范債務的清償程序,保護弱勢、特殊類型的債權人。
此外,鑒于社會組織的非營利性,財產屬性為社會的公共財產,其收入來源包括社會捐贈收入,那么對于捐贈人而言,其捐贈的財產應當用于慈善活動支出和開展慈善活動必然發生的管理費用,而非用于償還社會組織的其他債務,那么在清算的時候,也得保護捐贈人的權益,保證捐贈目的的實現。
03、清算時資不抵債
是否可以適用《企業破產法》
《企業破產法》的適用對象是“企業法人”,即營利法人,而該法第135條為其他組織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進行破產清算留了個口子。目前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可適用《企業破產法》的主體類型主要有公司、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這些主體都具有營利性的特征,而對于非營利組織,在適用破產法方面存在障礙。
司法實踐中,最高院對社會組織進入破產程序的態度存在變化。2002年,最高院曾明確提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法人(農村合作基金會),不是企業法人,不能進入破產程序[1]。然而,2010年,最高院以《批復》形式允許非營利的民辦學校在適用《民辦教育促進法》特殊清償順序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組織破產清算[2]。由于最高院批復的影響,各地法院亦存在受理對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辦學校破產清算申請的案例[3]。少數地方法院甚至允許醫院[4]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破產清算。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為社會組織進入破產程序建立了頂層制度基礎。在法人的一般規定(第七十三條)中提出“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币簿褪钦f,理論上來講,所有法人包括非營利法人在內都可通過破產清算實現退出。
由于三類社會組織差異性較大,各自涉及到不同領域法律銜接問題,也存在一些立法的本身的沖突問題(比如《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之前發起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所以最高院批復當中把民辦學校當成營利性機構處理,但新修訂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已經刪除該規定)。所以在社會組織清算過程中,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還不能適用《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1] 《關于農村合作基金會是否具備破產主體資格的復函》法民二〔2002〕第27號,“本院認為,農村合作基金會是設置在社區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資金互助組織,經依法核準登記,即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鑒于現有法律、法規尚無將農村合作基金會登記為企業法人的規定,因此農村合作基金會不能以資不抵債的企業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p>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的民辦學校如何組織清算問題的批復》法釋(2010)第20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組織民辦學校破產清算,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順序清償?!?/p>
[3] (2018)粵03破申209號,(2018)浙0109破申20號,(2019)湘1122破申3-1號,(2015)浙金破(預)字第16號
[4] (2016)浙0522破申6號。
04、資不抵債時
應對捐贈財產的處置作出特殊規定
實踐中,基金會財產基本上都源于社會捐贈;民辦非企業單位財產主要來源于經營所得、捐贈所得;社會團體財產主要是會費收入、服務性收入。針對不同類型的社會組織,其在清算的時候適用的規則應當分類規定,在清算過程中發生資不抵債的情形,對于社會組織接受捐贈的財產應當區別對待。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七條規定,社會捐贈財產及其保值增值的財產屬于社會公共財產。社會組織在使用捐贈財產的時候,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保障捐贈的捐贈目的的實現?!睹穹倓t》第九十五條規定,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會公告。所以社會組織在清算過程中,對于捐贈的財產要設置特殊的規定。
如果法律沒有對捐贈財產在清算階段做特殊的規定,那么將不排除給居心不良的人留下了利用清算破產程序,改變捐贈資產使用目的的“合法”空間。事實上,為社會組織立法設置特殊的清算順序并不是沒有先例?!睹褶k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就針對民辦學校的特殊情形,對清算中的財產清償順序作了特殊規定。為了優先保護學生利益,將“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的清償順序置于職工債權之前[1]。
因此在未來社會組織立法和實踐中,應當明確社會組織清算財產清償程序中(當然也包括破產清算),對捐贈財產的處置方式把握兩個原則:
第一,尊重捐贈人意愿原則,如果捐贈人明確捐贈財產用于社會組織自身的運營,或者認可改變捐贈財產使用目的用于社會組織自身運營的,社會組織可以將捐贈財產在清算中進行分配。
第二,捐贈財產隔離原則,類似于信托制度中廣泛討論的破產隔離作用,既捐贈財產有專項使用目的,且捐贈人不能聯系或明確拒絕變更捐贈財產使用目的,或者未作表示的,捐贈財產理論上與社會組織的固有財產之間是隔離的,捐贈財產不能參與清算分配,而應該視為社會組織的剩余財產,參照《民法總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非營利法人,繼續用于公益目的。
當然,要公平地實現捐贈財產隔離,其前提條件是建立社會組織受贈財產信息公開平臺,以避免居心不良人士事后偽造捐贈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1]根據中國人大網所載立法者的解釋“在企業破產中,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的費用是列在最優先受償的位置的??赡苡械娜藭J為,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學費是受教育者從學校購買教育服務產品所支付的費用,這與企業間交易行為產生的債務是相同的,償還受教育者的學費應當放在第二位。但是考慮到目前許多家庭為孩子支付的學費是家庭的多年儲蓄,從保護學生受教育權,維護社會穩定來看,法律規定優先清償受教育者的學費是合理的?!?/p>
05、明確“資不抵債“處置規則的現實意義
健全社會組織退出機制,是社會組織監督管理方面的一塊硬骨頭,是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一門重要的功課。民政部門作為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在依法規范治理的大背景下,分類管理、完善機制、暢通退出,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尤其在清算過程中,面臨資不抵債的情形,如何處理均無相關規定,在理論上缺乏研究,實踐中缺乏經驗。但是社會組織退出、資不抵債是房間里的大象—— 一個明明存在的問題,卻被刻意的回避及無視,當這個大象一旦在狹窄的房間里跳動起來的時候,會讓房間里的人躲閃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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