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倒閉了是找法人還是找股東追究
1、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沒有抽逃出資等行為,那萬一最后公司資不抵債,進行清算,股東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不以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比如原來股東甲出資600萬,乙出資400萬,公司經營5年后資不抵債,凈資產4000萬,欠款6000萬,公司清算之后償還了4000萬債務,還有2000萬,這2000萬不需要股東個人以自己的財產償還。清算注銷后,這筆債務就徹底結束了。
2、公司倒閉有很多原因,如果法人代表沒有違法行為不追究責任。股東也是一樣,如果沒有違法行為不追究責任。
3、法人代表直接利害關系就是公司結束,法人代表需要負責選擇清算組人員,公司注銷后法人代表資格消失。
4、公司倒閉后,如果最大股東曾經挪用公司財產、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不分,可能被揭開公司面紗,被要求以個人財產償還公司債務。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就是已經投資的資金無法收回。
公司倒閉了是找法人還是找股東追究
二、公司倒閉后員工賠償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的賠償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破產企業法》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公司倒閉不夠支付員工賠償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187條的規定:1、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2、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3、可以要求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支付員工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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